1 概述
1.1 器具應使用適合于特別用途的原料, 且應在裝備良好的工廠中制造和完成, 具有切實可行的工藝等級和一致性程度.
2 框架和外殼
2.1 器具的框架和外殼應夠堅固以防在正常咦髦性庥鰹E用. 器具的結構應能防止整個或部分損壞而致使要求的最小可接受間隙減小, 部件的松脫或替換, 以及其它任何單獨或綜合在一起所引發的起火危險、觸電或人身事故.
2.2 器具應配有對于特別應用可接受材料之外殼, 在正常使用和合理的可預見誤用下, 外殼遮蓋所有可能導致火險或傷人危害的帶電部件.
2.3 判斷外殼可以接受, 其中需考慮的主要因素如下:
a) 物理強度
b) 抗衝擊性
c) 吸水性
d) 易燃性
e) 防腐蝕性
f) 在正常或異常使用條件過程中, 在外殼經受的溫度防變形.
對于非金屬外殼, 有關熱老化所有這些因素都要考慮.
2.4 除那些需外露以執行其功能的部件外, 如混和器的攪拌葉片, 器具外殼應遮蓋所有活動部件. 見21節防傷人保護.
2.5 器具的帶電部件應予標定或包裹住以提供防不經意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之保護.
2.6 刀具磨床外殼的結構(或有磨刀功能的組合器具, 包括有機械削磨塊的器具, 其削磨塊對于馬達或電氣分隔間是未密封的)在削磨過程中應能阻止所產生金屬屑的引入─如果金屬屑的引入會導致火險或電擊.見30.3-30.5.
2.7 當戶外使用器具經受模擬條件測試時,此模擬條件在實際使用中可能會碰到, 其結構應能防止水進入接觸非絕緣帶電部件.
例外: 對於戶外使用型器具, 如果其標志符合46.2.17, 則此要求不適用.
2.8 如果在圖7.1中說明的探針, 當插其尖端進入外殼開口時不會接觸任何非絕緣帶電部件或膠膜包裹的導線, 則在外殼中的開口有小於1英吋(25.4毫米)較小尺寸是可以接受的. 探針應适用於所有可能聯接的位置.
2.9 用於懸掛或安裝器具的開口應予以標定或保護以至釘子, 鉤或類似的不會移動能引起火險或電擊的部件,以及不會接觸下列之一:
a) 非絕緣帶電部件.
b) 磁線.
c) 內部線路.
d) 活動部件.
e) 可能導致火險或電擊的任何其它部件.
2.10 如圖7.2說明外殼開口,其為1英吋(25.4毫米)或更大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在外殼內沒有非絕緣帶
電部件或磁線:
a) 小於距開口周邊的距離X,以及
b) 在周邊X距離到其平面投影產生的容積內.
2.11 關於在7.2-7.5中的要求,在器具的檢查過程中,外殼的任何部分可被忽略-------那是受到保護能防止電擊或傷人的部分--------或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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