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出現在此標準中的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未注明日期的參考根據有關準則或標準的最新版本予以解釋.
2 測量單位
3.1 要求陳述的數值不用括號. 括號里的數值表示解釋或近似值.
3 詞匯解釋
3.1 為此標準之目的, 本標準使用了如下定義.
3.2 斷續負載家用器具─趨向于在住宅不頻繁和短期使用以及僅需要時使用的電器. 食物混合期和開瓶器是此設備類型的例子.
3.3 手推車─一個支架─見4.11─裝配有自位輪, 車輪, 滾筒或類似的以使它移動.
3.4 自位輪─附著在手推車或支架上, 使手推車或支架移動的滾筒或轉尾輪.
3.5 櫃臺支撐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 支撐在櫃臺, 桌子或長凳上的電器, 如攪拌機─攪拌, 被當作櫃臺式支撐器具. 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3.6 外殼─器具的一部分:
a) 使可能導致觸電危險的設備所有或任何部件不被接觸.
b) 減少其內因電故障引發的火焰擴散可能性.
3.7 固定式器具─固定或以其它方式緊固定在一特定位置的電器.
3.8 手持式器具─在其電動功能的操作過程中, 被用戶身體任何一部分支撐的電器, 如電動刀─用來刮肉, 可認為是手持式器具. 參考特定產品的使用和檢修說明以證實電器預期的電動功能.
a) 潮濕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頂蓋, 大帳篷, 屋頂敞開的走廊和類似的位置, 在這些地方或區域, 電器被部分保護, 也可使用或儲存在中等濕度的內部位置, 如一些地下室, 車庫和冷藏倉庫.
b) 干燥位置─電器被使用或儲存在非正常經受濕氣或濕度的地方或區域. 暫時經受濕氣或濕度的位置, 如在建房時, 被包括在此範圍內.
c) 濕位置─外露使用或儲存在外界環境且未保護的地方或區域.
3.9 聯鎖裝置─一種裝置或布置, 為了安全之目的, 通過一種方式, 一個部件的功能被另一個部件的功能控制.
3.10 輕便式器具─在正常使用中, 從一個地方易移動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 然而一些輕便式器具, 在正常使用中, 不能從一個地方移動至另一個地方.
3.11 支架─用于支撐器具的結構.
3.12 恆定器具─在正常使用中, 不易從一個地方移至另一個地方的電器.
3.13 輔助超流保護器─電器內以預前確定的時間與電流或電壓之比值設計自動斷開電路的裝置. 它用于電器內的超流, 或超壓/壓降保護, 電器內已裝有分支電路超流保護裝置.
4 部件
4.1 除了在5.2中陳述的以外, 包括在此標準中的產品部件應符合其部件要求, 請參看附錄A包括在此標準中之產品一般使用的適用于部件的標準清單.
4.2 不要求符合規格要求的部件:
a) 此標準包括的產品部件應用中, 有關外觀或特征不作要求.
b) 被此標準中的要求代替.
4.3 部件的使用應符合其預期使用條件的額定值.
4.4 特定的部件在其結構中不完整或在其操作能力中受到限定. 此類部件僅在限制的條件下使用, 如某一溫度不超過規定的限制, 應僅在那些特定的條件下使用.
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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