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A. 本標準包括了根據在本機構監督服務中心以及如下範圍中所列術語的UL產品基本要求, 這些要求是以精確的工作原理, 研究, 測試記錄及相關領域的實驗, 生產過程中的問題, 安裝及制造商那里所獲有關信息的授權檢查研究和磋商, 檢查以及其它特殊的實驗為基礎, 這些要求都應隨著進一步的實驗, 以及而合理的調查進行修正, 改進.
B. 遵循本標準要求應該是制造商產品繼續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條件之一.
C. 符合本標準的產品, 如在進行測試和檢查時, 發現有違反該標準安全要求的地方, 則不必再判定該產品是符合該標準的產品.
D. 新的或不同于此標準要求的有關外觀, 特征, 部件原料或系統的產品, 以及有關火險, 電擊或傷人危害的產品應使用合適的附加配件和最終產品要求以保持此標準最初期望的安全水準. 產品的外觀, 特征, 部件, 原料或系統違背此標準的特定要求或規定, 則不符合該標準. 建議采取修訂要求之措施以符合此標準使用的有關開發, 修正和執行方法.
E. UL執行與其目標一致的功能, 不假定或承擔履行制造商或其它團體的任何責任. UL的觀點和發現代表其給定的專業判斷, 由于考慮到實際操作的限制和標準發展工藝的階段性, 因此, UL不對使用或信賴此標準的任何人負責, UL對損害不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損害包括相繼的損傷, 使用, 翻譯或信賴本標準而產生相應的損失.
F. UL標準要求的測試潛在著危險, 因而在執行這些測試過程中, 應對人身和財產作相應的安全保護.
簡介
1 範圍
1.1 這此要求包括馬達驅動式家用食物處理器和廚房配件, 如刀具磨床和開瓶器, 它們趨向于短期使用, 每年累積使用時間小于100個小時, 其使用符合國家電器標準.
1.2 在如下的正文中, 適用于設備一種類型的要求在其範圍之內, 如攪拌機或混和器, 通過有關要求類型要求中的特定參考加以識別. 沒有此特定參考或如果使用有條件的器具, 可理解為適用所有設備類型的要求包括在此標準中.
1.3 這些要求適用于導線連接和永久用導線連接的馬達驅動式電器, 電器的額定值為120V或240V, 包括低壓電源電器及配有充電機的電池驅動電器.
1.4 這些要求適用于家用電器, 用于電器評定的UL763馬達驅動商業食物處理器之要求也趨向于商業應用.
1.5 此標準不包括這些產品的環境衛生, 污染或噪音方面的內容. 這些項目之參考可在ANSI/ASME F2.1-1986食品, 藥物和飲料設備標準中找到.
1.6 使用發熱元件的器具, 以此標準要求為基礎進行判定, 在它們適用的情況下, 更適當的要求可適用于家用炊煮器具.
1.7 2001年11月29日刪去的, 重置于前言D節中.
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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