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模具定作合約書
合約編號﹕ MGFW0705090
定作人(以下稱甲方)﹕
地 址﹕
承攬人(以下稱乙方)﹕
地 址﹕
茲因甲方向乙方定作模具﹐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定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訂作模具的項目﹑數量﹑金額及交付期限﹕
項次 品 名 規 格 穴 數 金額(RMB) 第一次試模日 模具交付日 模具壽命
01 CX-5A59面板本體 見產品圖 1*1 48,000 2007/06/20 2007/07/05 30萬模次
02 CX-5A59飾板 見產品圖 1*1 30﹐000 2007/06/20 2007/07/05 30萬模次
03 CX-5A59燈罩 見產品圖 1*4 1﹐000 2007/06/20 2007/07/05 30萬模次
合計﹕(人民幣)小寫:88﹐000元 大寫:捌萬捌仟元整
重點:
1. 公﹑母模模仁為NAK80.鑲嵌件材質為NAK80.
2. 模胚材質為S50C或同等級.
3. 所有滑動鑲塊材質SKD61. HRC50以上.
4. 直徑3mm及以下之頂針材質為SKD61或同等級.
直徑3mm以上之頂針材質為SACM-1或同等級.
5. 柱位以司筒成型為主,司筒材質SKD61或同等級.
6. 如外制乙方應將CNC粗精銅工完模後交予甲方塑模部. 7. 螺絲為公制牙.
8. 冷卻水嘴牙為1/8”或1/4”PT水管牙.
9. 甲方需將產品零件圖紙交于乙方.
10. 乙方應將模具組立圖交於甲方,並附電子檔.
11. 試模超過五次以後,甲方收試模費RMB500
元/小時.
12. 正常使用模具壽命未達以上規定模次, 乙方
須無條件修復.
第二條﹕模具的生產標準﹕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交付之成品圖後四天內完成模具圖﹐並將模具圖紙交甲方審核﹔經甲方確認後﹐乙方須依照確認後的模具圖紙製作﹐甲方則依照確認後的模具圖紙驗收模具﹔
試模標準﹕乙方承制模具試模樣品需符合甲方所提供之成品圖要求,試模條件不能超出甲方同類產品或業界要求﹔
試模地點﹕甲方射出部﹔
模具的驗收地點﹕甲方射出部﹔
模具的驗收標准﹕以甲方射出部出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為憑。
第三條﹕透明膠件中間不能放頂針﹐建議用扁頂在產品四周邊適當位置頂出膠件。一模兩個以上膠件且膠量相差一倍以上的模具,流道上加流量閥控制。
第四條﹕乙方所用的模具材料應接受甲方的檢驗﹐並應出具材質証明書。
第五條﹕模具加工製作過程中﹐甲方有權利到現場瞭解生產狀況。
第六條﹕因甲方圖紙設計不合理﹐或甲方主動提出變更圖紙的﹐交期與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七條﹕乙方應親自完成承攬工作﹐不得將有關承攬事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八條﹕乙方應當妥善保管﹑運輸工作成果﹐其保管﹑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模具毀損﹑滅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模具的交付地點﹕甲方射出部﹔
第十條﹕乙方應當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不得留存模具的複製品或技朮資料,否則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簽訂合同訂金50%﹕
甲方于合約成立後﹐由乙方開具收據送至甲方﹐甲方交付現金(或支票)給乙方。
付款金額為﹕88000*50%=44000(RMB)﹔付款日期為﹕本合約成立後第十五天。
2.驗收合格後付款50%﹕
模具最終驗收符合甲方生產後﹐甲方通知乙方開具收據送至甲方請款﹐甲方交付60日票給予乙方。付款金額為﹕88000*50%=44000(RMB)﹔付款日期為:模具驗收符合甲方生產後延60日﹐逢當月06號或16號領款。倘若由於乙方的原因不能如期完模﹐則甲方付票亦按﹕遲延1-7日﹐票期順延30日付款﹔遲延8-14日﹐票期順延60日付款﹔遲延15天起﹐則每天扣模具總金額的千分之三。
第十二條﹕乙方承制模具之公﹑母模仁及鑲件﹐若因加工失誤而作補焊等其他加工時﹐須經甲方同意﹐否則若因此而造成產品缺陷﹐乙方得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如因乙方的原因超過 20日未能完模或未能達到驗收標準﹐或者乙方對其中部分模具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甲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負責退還所收甲方款項。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若模具在合同約定的使用壽命之內不能正常運作﹐乙方應無償修理﹑恢復。若經修復自故障發生日起 7日內仍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應承擔模具的代為維修費用﹐並承擔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甲方未依合同約定支付模具費﹐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可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甲方追償。
3.乙方應充分保守在承攬過程中獲悉屬于甲方的商業機密﹐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之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定補充協議,且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之。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人﹕
簽約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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